
證監會第十八屆發行審核委員會定于2021年5月6日召開2021年第48次發行審核委員會工作會議,屆時將審議湖南華菱線纜股份有限公司的首發申請。
公開資料顯示,華菱線纜主要從事電線電纜的研發、生產及銷售,主要產品包括特種電纜、電力電纜、電氣裝備用電纜、裸導線等,是國內領先的特種專用電纜生產企業之一,產品廣泛應用于航空武器裝備、軌道交通及高速機車、礦山、新能源、工程裝備、數據通信等多個領域。
在2019年中國電線電纜行業大會中,華菱線纜股份有限公司連續第四年出現在大會公布的“中國線纜行業最具競爭力企業100強”名單中,從破產重組到取得如此成就,難怪華菱線纜趁熱打鐵向資本市場發起沖擊,但我們在梳理華菱線纜招股書時發現不少問題,或許對此次IPO造成阻礙。
信息披露不實,高管為被執行人
華菱線纜在招股書中表示,報告期內,華菱線纜未發生產品質量糾紛或因自身質量控制導致的產品不合格情形。但據國家電網公司電子商務平臺2017年8月2日發布“國家電網公司關于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情況的通報(2017年8月)”顯示,華菱線纜1kV電力電纜專項抽檢中絕緣熱收縮不合格,被暫停國網配網設備協議庫存電力電纜標包中標資格6個月。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2020)湘0124民初2733號 判決顯示,華菱線纜董事張軍擔任湖南省溈江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及法人,在長沙三才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才策劃公司)與被告湖南省溈江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溈江投資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銷售合同糾紛一案中,因出借其個人賬戶用于接收原告三才策劃公司所應付被告溈江投資公司的裝修改造費1000000元,且其未提交證據證明該款項已用于項目裝修改造或轉付至被告溈江投資公司賬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出借銀行賬戶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出借銀行賬戶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收繳出借賬戶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規定處以罰款,還應區別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支持由被告張軍對裝修改造費1000000元承擔連帶清償義務。
此后張軍于2021年3月1日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作為華菱線纜高管,張軍報告期內違反金融管理法規,且因未履行法律義務被法院強制執行,此舉可能會影響華菱線纜聲譽,招股書中未做披露。

噪音擾民遭投訴,特種設備使用未登記
2018年8月3日,湘潭市高新區群眾將湖南湘鋼洪盛倉儲配送有限公司和華菱線纜噪聲擾民的問題舉報到省第三環保督察組。經核實,湖南湘鋼洪盛倉儲配送有限公司主要從事貨物運輸、中轉配送,確有進行夜間塔吊裝卸鋼板情況。執法人員當即要求該公司嚴禁在夜間22:00至次日凌晨6:00進行高噪聲作業,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避免噪聲擾民。該公司系華菱線纜關聯方,華菱線纜監事劉伯龍也擔任其監事。
而對于華菱線纜噪聲及氣味擾民的投訴,經市環保局高新分局調查、監測、核實后,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并提出整改要求。

無獨有偶,據湘潭縣發布2020年10月27日報道,省第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副組長鄭粟來到信訪組擔任“接線員”時,又接到群眾對華菱線纜的舉報,其居住的小區屬于生活小區,家門口有兩家廠子,湖南華菱線纜廠和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白天晚上作業,排放的氣體嚴重影響了正常生活。
督察組指出,噪音污染特別是夜間噪音污染,是影響人民群眾幸福感的重要環境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而華菱線纜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卻屢遭投訴。
此外,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在2020年3月在轄區內開展特種設備風險隱患冬季“三大行動”中,發現華菱線纜3臺在用電動單梁起重機未辦理使用登記,立即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1份,責令華菱線纜限期整改到位。華菱線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存在漏洞。
向供應商銷售產品引糾紛
陜西天馬電纜有限公司為華菱線纜2017、2019年度前五委外供應商,據中國裁判文書網(2021)湘0304民初864號顯示,華菱線纜與陜西天馬公司分別于2020年9月3日、2021年1月22日簽訂買賣合同,合同總金額2746665.12元,華菱線纜依照合同約定向陜西天馬公司提供電線電纜產品,但陜西天馬公司未按合同約定付清全部貨款。以上款項經華菱線纜催要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裁決。
其后法院判賠被告陜西天馬電纜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華菱線纜貨款2403825.62元,并對欠付貨款自2021年2月11日開始按年利率15.4%計算、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至貨款支付之日止。后因陜西天馬未履行法律義務,華菱線纜向法院申請凍結被申請人陜西天馬電纜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陜西天馬既為華菱線纜生產電纜,又向華菱線纜采購電纜,還不付錢,不知涉案貨款是否能如數收回。
代理商曾靠行賄幫助中標、還有的中飽私囊
華菱線纜產品銷售模式以直銷為主、經銷為輔,在自身銷售力量尚未完全覆蓋的區域,選擇熟悉當地電纜市場的銷售推廣顧問,為華菱線纜提供包括市場調查、需求反饋、物流跟蹤、協助收款等在內的輔助服務,由華菱線纜直接與客戶對接簽訂合同并完成銷售。
據裁判文書網(2019)桂09刑初53號鄭建林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 證人曹某證言,證明2007年至2009年間,其與陳某以華菱線纜的名義中標了廣西水電工程局的一個1300多萬元的電線電纜采購項目。
廣西水電工程局安哥拉項目電纜采購開標評標資料、廣西水電工程局安哥拉項目電纜采購第二次各投標單位報價資料、電線電纜采購合同、記賬憑證等財務資料,證明湖南華菱線纜公司于2007年11月28日中標廣西水電工程局安哥拉項目電纜采購項目,合同標的為人民幣13203260.41元。
證人陳某證言,證明2007年至2018年間,其以華菱線纜、廣西華菱線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西華菱線纜公司)、廣西林燃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西林燃公司)的名義多次中標了廣西水電工程局的電線電纜采購項目。為感謝鄭建林在招標、工程款結算過程中給予的關照及希望日后繼續得到鄭建林的關照,其在2008年至2010年間,分四次共送了26萬元好處費給鄭建林。鄭建林利用職務之便向廣西水電工程局的物資采購部門推薦曹某和陳某,在兩人的公司湖南華菱線纜公司進入到定標階段,其予以審批通過;
雖是陳年往事,但經銷顧問以行賄方式為華菱線纜取得中標資格華菱線纜是否知情?報告期內華菱線纜是否仍然與廣西華菱線纜、廣西林燃投資保持業務往來?其他經銷/代理商是否也存在使用違法手段銷售華菱線纜產品的情形?以上問題保薦機構需要予以核查。
據裁判文書網(2019)湘03刑再7號周建鋼職務侵占再審刑事裁定書顯示,2013年1月14日,華菱線纜授權被告人周建鋼作為華菱線纜在新疆神火煤電有限公司低壓控制電纜招投標項目的代理人,到新疆神火煤電有限公司進行低壓控制電纜投標、合同的談判、貨款回收及結算,周建鋼從中按一定比例收取提成費用。同年2月25日,周建鋼代理華菱線纜與新疆神火煤電有限公司簽訂一份《工業買賣合同》,合同總金額為680.5萬元。
同年6月24日,華菱線纜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周建鋼到新疆神火煤電有限公司辦理貨款對款、收款事宜。同年7月4日,周建鋼持該委托書到新疆神火煤電有限公司收取貨款,向該公司提交了一份自己購買的收據(憑證號碼No.2000848),并在該收據上蓋上偽造的“湖南華菱線纜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憑此收據領取了新疆神火煤電有限公司支付給華菱線纜有抬頭的銀行承兌匯票8張,共計405萬元整。被告人周建鋼只將其中的6張銀行承兌匯票共計205萬元交給了華菱線纜,余下的2張共計2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票號為:25763794、25763792)周建鋼私自扣留。我們不禁想問,華菱線纜在選擇銷售/代理人時是否有相關制度對其進行篩選審查?